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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0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1995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999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2006年4月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因被告王某某有病未予收押。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正华、邹辉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下黎家坡凤栖园11号的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2015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包白色结晶粉末。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结晶粉末净重1.8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下黎家坡凤栖园11号的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罗跃钢。2015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包白色结晶粉末。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的��色结晶粉末净重1.8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4日15时许,罗跃钢在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下黎家坡凤栖园11号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购买一小包海洛因后回家吸食。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在西湖路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搜出白色粉末一包并扣押,经送检检出海洛因成分,称量净重为1.86克,现毒品已上缴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禁毒大队。3、电话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与罗某某的手机在上述作案时间段内的通话记录。4、尿检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尿样经检测呈阳性。5���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等前科劣迹情况。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有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的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 琳人民陪审员  周正华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