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帆诉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56号原告张帆,女,出生于1976年8月12日。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17880-3。法定代表人,郭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张帆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法院,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费完毕。原告张帆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帆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