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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1号楼1单元2120室。法定代表人刘夫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利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上诉人泰州凯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