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葛美芳、李美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美芳,李美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葛美芳。被申请人李美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美芳申请李美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葛美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美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