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高作之与马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作之,马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58号原告:高作之,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马桂平,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作之诉被告马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作之撤回对被告马桂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