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