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与钱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钱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272号原告: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强。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丁仁法。被告:钱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绍兴斯雨皮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