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邱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骏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