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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与龚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星农牧有限公司,龚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51号原告:重庆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漫林,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龚月华,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星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星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