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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殿兴诉被告建平县喀喇沁镇洼子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兴,建平县喀喇沁镇洼子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李殿兴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喀喇沁镇洼子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兴诉被告建平县喀喇沁镇洼子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殿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殿兴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