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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昌玲与张国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黄昌玲。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见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妹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