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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伟龙与吴青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龙,吴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曾伟龙。被执行人吴青莲。本院在执行曾伟龙申请执行吴青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港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振慧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