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灵宝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海,灵宝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李春海,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现灵宝市。被告灵宝市中医院。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曹建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永生,该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少波,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海与被告灵宝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春海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宇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