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武斌与陈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杜武斌,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小义,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武斌诉被告陈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武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汪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