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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同牛与吴贯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同牛,吴贯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宋同牛,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思党。被告:吴贯坡,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同牛诉被告吴贯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同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宋同牛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 李 博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运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