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蒲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取名蒲某甲。原告诉讼与被告离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2015年8月7日,原告蒲某某诉讼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被告张某某回娘家后与其父、母外出数月一直未归,去向不明,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