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张 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