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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江建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建喜,男,1981年0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江建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赵文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