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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强与田先兵、冯立明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田先兵,冯立明,六安市全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黄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委托代理人:赵会,王康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先兵,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冯立明,男,汉族,1956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两被告特别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全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代码32543218-6.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田先兵、冯立明、六安市全福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