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笑贤与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笑贤,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57号原告陈笑贤,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卢小雯。委托代理人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笑贤诉被告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焯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笑贤诉称,其一直在被告处担任清洁工作,2015年4月被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950元、代通知金1550元、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一倍工资27900元、21天年假工资1249.5元(2012年至2015年)并确认双方2011年9月27日至2015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焯越公司辩称,确认部分时段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离职时已属于退休人员且已领取退休待遇,故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无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已超过时效,而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年休假工资已过时效,退休后也不适用年休假的规定。经审理查明,焯越公司,2011年9月2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梁志森、卢小雯。2012年8月焯越公司与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签订《清洁服务合同书》,约定地址环市中路233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内、范围公共区保洁及室内部门区域保洁、期限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陈笑贤曾在焯越公司担任清洁工作,工作地点广州市广播电视台;2015年4月30日,焯越公司与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合同到期,陈笑贤与焯越公司的关系则同时解除;在职期间工资与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致。2015年6月15日,陈笑贤以焯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同日作出穗越劳人仲不字(2015)第2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笑贤的各项请求因主体不适格(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陈笑贤为证明其劳动关系情况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工作证、出入证、收据。焯越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只确认2012年9月后发放的工资;工作证无异议;收据与出入证不是我方的故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因《清洁服务合同书》显示焯越公司2012年9月才接手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清洁工作,故本院认定陈笑贤入职焯越公司的时间为2012年9月1日。又因,陈笑贤2013年5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认定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5日终止,其后至2015年4月30日双方则为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复因,2013年5月6日起双方乃劳务关系,故陈笑贤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同期额外一倍工资与年休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因,陈笑贤主张的2013年5月6日前额外一倍工资及年休假,已超过一年时效,故本院亦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陈笑贤与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与2013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4月30日存在劳务关系。二、驳回陈笑贤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