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彪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百德酒店门口,见被害人林某的一辆喜德盛传奇700自行车停放在酒店大门口的台阶上,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该自行车的车锁盗走该车。当骑至深南大道南海立交附近被被害人林某及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盗的自行车及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犯罪工具万能钥匙三把、扳手一把。随后在深南大道南山劳动局附近的绿化带中查获被告人李某丢弃的断线钳一把及被剪断的车锁。经鉴定,被害人林某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6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工具断线钳、万能钥匙、扳手、被盗自行车及发票的照片、被剪断的车锁照片,监控录像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身份信息、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缴获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酒店监控视频,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5)82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且后罪与前罪为同一罪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盗窃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万能钥匙三把、扳手一把、断线钳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