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禚连众拖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禚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禚某某拖欠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的(2002)铁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院(2015)铁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