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远霞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远霞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冯伟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斯敏,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霞,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陈华申,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远霞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陈远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上诉人陈远霞支付保险赔偿金102575元(收款账户:户名:陈远霞;银行账号:62×××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上诉人陈远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2015年8月3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施阮陈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