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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43号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78号9556房间。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克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5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约定2014年12月24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偿还了本金1000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余款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未按期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佐月琴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鼎泽峰大厦1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武胜中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东岳社区23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佐月琴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鼎泽峰大厦1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武胜中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东岳社区23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