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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卫生局与合肥润东职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卫生局,合肥润东职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卫生局,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庆,局长。被执行人:合肥润东职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余礼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文治、汪翠芳、储向前、刘岳云、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借款2000000元,利息494666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4000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55元及本案执行费27358元,共计256275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治、汪翠芳、储向前、刘岳云、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275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治、汪翠芳、储向前、刘岳云、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56275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文治、汪翠芳、储向前、刘岳云、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6275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