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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执复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邓先平对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与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融资采购合同纠纷案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平,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执复字第00033号申请复议人:邓先平。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黄仕俊,该院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贤柱,董事长。邓先平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的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与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融资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时,邓先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滁执字第00210号执行通知,中止执行。执行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以(2015)滁执异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邓先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一、涉案已完成的工程系申请人等实际施工人筹、垫资所建,在工地的设施、设备系申请人等所有。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仅付少量工程款。三、其工程款对执行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工程款清偿前不能移交执行标的。四、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非该工程所有权人,无权接管和处置该工程。邓先平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2015)滁执字第00210号《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经查,本案执行内容“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撤出在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及设施设备,并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移交现已经完成工程及施工资料”为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书主文。执行法院2015年5月19日向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撤出施工现场,并移交有关施工资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邓先平提出异议,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先平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淼审判员 汤晓晴审判员 刘华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