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少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巢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少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巢某。委托代理人陈XX,常州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巢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