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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少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巢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少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巢某。委托代理人陈XX,常州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巢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