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学华,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刘某乙。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好赌,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刘某乙随原告生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陈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旨在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信息,旨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婚生儿子刘某乙的出生医学情况证明、剖宫产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旨在证明婚生儿子刘某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其和原告还是有感情基础的。现在双方还有个年幼的儿子,离婚显然不利于孩子成长。原告主张被告好吃懒做是不属实的,今年上半年因为没事可做,确实在家玩了一段时间,但平时如有事做,其还是会出去工作的。2015年6月30日,其和原告发生了争吵,主要是因为其第二天要外出务工,于是就到原告的厂里去找原告,想要原告回家陪伴其一天,但原告不同意,于是其很生气,就与原告发生了争执。夫妻之间偶尔发生争吵是很正常的事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的债权债务。2015年6月30日,被告由于次日要出去务工,故要求原告回家陪其一天,在遭到原告拒绝后,双方发生了争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登记信息、婚生儿子刘某乙的出生医学情况证明、剖宫产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好吃懒做、好赌,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正常的,只要进行良性沟通,是可以化解夫妻间的矛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