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莫敏贤与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敏贤,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第298号原告莫敏贤。委托代理人莫家操。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敏贤诉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莫敏贤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敏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敏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且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敏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