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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许杨与杨忠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杨,杨忠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王许杨。被告杨忠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98号中国银行3楼。代表人秦永东,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男,保险公司职员。原告王许杨与被告杨忠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小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许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许杨诉称:2015年3月12日13时45分,被告杨忠华驾驶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县城东镇戚庄村2组地段,遇赵培培驾驶苏F×××××小型轿车在前方转弯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杨忠华跌倒受伤、两车受损。海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均承担同等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315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杨忠华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3时45分左右,杨忠华驾驶苏F×××××二轮摩托车沿2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遇有赵培培驾驶苏F×××××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王许杨)在前方转弯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杨忠华受轻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杨忠华与赵培培均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苏F×××××小型轿车经江苏太平洋汽车集团海安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理费用4300元。被告杨忠华所驾驶的苏F×××××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增值税发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许杨因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依法有权主张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损失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用4300元,有相应的零部件更换、修理项目清单及正式票据加以证明,本院应予采信。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许杨财产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杨忠华赔偿原告王许杨财产损失费1150元。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可汇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转交,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账号:32×××74,汇款时注明案号)。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许杨负担100元,被告杨忠华负担100元(被告杨忠华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杨忠华在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燕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