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范敬峰与温瑞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878-2号原告范敬峰与被告温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温瑞明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范敬峰欠款人民币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敬峰于2015年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瑞明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范敬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温瑞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温瑞明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玺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