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荣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玄鹤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春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荣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基向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3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基有住房一套,但其所拥有的房产价值较高,因被执行人王荣基下落不明,现已将其所有的房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荣基支付申请人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9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荣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领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