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执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0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因被执行人杨某在外地,经过考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7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兆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