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