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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