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大富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奎凌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富,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奎凌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王大富,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被告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奎凌煤矿。代表人张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富与被告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奎凌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大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王大富负担。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