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符兆娇与曹小梅、张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兆娇,曹小梅,张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符兆娇。被执行人曹小梅。被执行人张振彬。本院在执行符兆娇申请执行曹小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皮祀昭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