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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兴情、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情,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亚伯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67号原告黄兴情。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旺。第三人浙江亚伯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上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情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亚伯兰电器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兴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鸥翔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