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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赫×挪用公款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1033号赫: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对本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自己并不知道领导张被举报一事,也不知道张的借款用途。领导说要用钱,作为会计只能照办,张当庭也承认这一点。以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申诉提出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经查,你伙同张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请托关系、平息张被举报一事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且你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所供内容与张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的所有证据系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取得,现你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并无相应的证据支持。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