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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邵红萍。被告谢某乙。委托代理人韩凤鸣。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7日和5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并一致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红萍、被告谢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凤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农历十二月廿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平时,���方在一起生活时间很少。多年来,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难以沟通,还喜欢赌博,有时被告晚上很晚回家,原告埋怨几句,被告便会大发脾气,砸东西打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后发展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谢某乙辩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互了解。婚后,随着家庭生活水平提高,原、被告用共同积蓄开设了一家手工作坊,从此双方之间的各种矛盾不断。原告说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事实上,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把所有收入均用于家庭开支。原告父亲生前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尽到该尽责任。原告说被告喜欢赌博,因被告住地隔壁是一间棋牌室,出于搞好邻居关系考虑,被告偶尔也去玩一下,但称不上赌博。目前,被告考虑到原告已多次提出要求与其离婚,被告也觉得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已无可挽回,同意离婚。同时,提出现原、被告共同使用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四间三层楼房一幢,包括该幢楼房屋前的钢棚、平房要求二人平分。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丁。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2月28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6月12日,原告又曾先后两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据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此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未见改善。另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四间三层楼房一幢,包括该幢楼房屋前的钢棚、平房,其中,楼房一幢由原、被告一家现作为生活用房,该幢楼房屋前的钢棚、平房现在由谢某丁用于个人办厂。添置上述财产时,原、被告一家尚有其他家庭成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本院(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造成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因生活琐事所致。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据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审理中,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视目前情形,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至于被告提出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作处理,有关利益相关方可以另迳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