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红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及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5000元),案件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姬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下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