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陶廷齐与徐军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廷齐,徐军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陶廷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生乐,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军富,居民。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占付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13时0分,被告徐军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变型拖拉机,沿沭阳县沂涛镇孙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陶庄路交叉口处,将原告撞伤,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损坏。后原告被送至沭阳县南关医院治疗13天,共支付医疗费14776.02元。沭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索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343.2元、误工费1394元、护理费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3.4元、交通费480元,合计1543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3时0分,被告徐军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变型拖拉机,沿沭阳县沂涛镇孙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陶庄路交叉口处,与沿陶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陶廷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陶廷齐受伤。原告受伤后至沭阳南关医院住院12天(2015年3月10日至3月22日),支付医疗费14776.02元。出院医嘱:休息三周。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沭公交认字(2015)第905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军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认定徐军富系其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辆所有人。被告徐军富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因赔偿问题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陶廷齐系农村居民,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等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本起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军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陶廷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徐军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陶廷齐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徐军富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徐军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徐军富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医嘱,本院支持医疗费14776.02元、误工费1352.34元、护理费49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120,合计16956.12元,被告徐军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陶廷齐11964.1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徐军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494.41元;被告徐军富共需赔偿原告陶廷齐15458.51元。原告主张交通费共计480元(含救护车费280元),因原告未提供救护车费的正规票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2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军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廷齐各项损失共计15458.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徐军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