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景和申请执行杨玉彬、霍占军、毕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和,杨玉彬,霍占军,毕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吴景和,男,46岁。被执行人杨玉彬,男,57岁。被执行人霍占军,男,54岁。被执行人毕忠海,男,50岁。本院在执行吴景和申请执行杨玉彬、霍占军、毕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均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景和与被执行人杨玉彬、霍占军、毕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栾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