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24-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亚华审 判 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樊启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达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