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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24-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亚华审 判 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樊启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达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