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广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州市广坤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26号申请人柳州市广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吴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鹅乡山头村大都湖二组。法定代表人韩翊,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柳州市广坤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称其经营钢材贸易,被申请人从2013年12月30日起长期向申请人采购钢材用于生产经营。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对今后一年内的钢材供销关系达成共识,但具体交易的钢材数量应以申请人制作并经被申请人委托人员签收确认的《出仓单》为准。从2014年9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法按期支付货款,但仍继续要求申请人供货,申请人考虑到维系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于是为被申请人垫付货款向钢铁厂家购买被申请人需要的钢材。现因申请人资金紧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的货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504000.21元。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新永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重庆新永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园路6号1幢整幢、2幢整幢及门卫幢整幢房屋三幢。三、查封担保人重庆新永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园路6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可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