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陈耀南与成都迈博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南,成都迈博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南,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新加坡。被执行人成都迈博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元华二巷11号1楼。法定代表人张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做出的(2012)高新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耀南诉成都迈博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60950元及利息,执行费901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