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贤林与王华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贤林,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0号申请人:崔贤林,男,1972年2月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王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崔贤林、王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贤林、王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崔贤林赔偿王华:物损1600元,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二、崔贤林、王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