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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如锋申请执行黄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锋,黄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如锋,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黄金芳,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张如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金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如锋货款人民币4630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金芳名下位于汕头市×××××××幢×幢×房产,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金芳名下位于汕头市×××××××幢×幢×房产已被查封,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