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贾景增与张继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景增,张继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贾景增,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张继祥,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景增与被告张继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景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景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景增负担。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