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安,王通芳,周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安。申请执行人王通芳。被执行人周文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崇会 微信公众号“”